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1〕192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民政、公安、城管和卫生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向当地救助管理部门求助(顺庆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电话:2225267,高坪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电话:3332239,嘉陵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电话:3882715,南充市救助管理站地址:高坪区小龙江东大道,求助电话:3540238)。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四、对流浪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由卫生部门予以救治,需现场急救的通知“120”。
五、严格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乞讨行为,对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城市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厉打击流浪乞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乞讨为名诈骗或在流浪乞讨过程中强讨恶要、反复纠缠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的犯罪分子和团伙依法予以查处。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城管执法局 南充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