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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的陌生人——流浪乞讨者
添加时间:2020/12/10    来源:admin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流浪乞讨者就在我们身边,既熟悉又陌生

当我们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不管是是车站、广场、商业街、菜市场、地下通道这种人声鼎沸的地方,还是涵洞、桥洞、废弃房屋这些人迹罕至的角落,经常会看到衣衫褴褛、蓬头垢面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失魂落魄的样子总是让人心生怜悯,于是我们心甘情愿地施舍钱财,在向这些熟悉的陌生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的时候,我们往往在心理发出疑问:难道就没有人来管管这些可怜的人吗?

二、流浪乞讨者为什么存在

经过多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扶贫工作取得巨大成功,全民脱贫的背景下,即使是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人,在低保、扶贫、救助、慈善等政策的支持也可以摆脱绝对贫困,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那为什么在大街小巷还会有这么多“可怜”的流浪乞讨人员呢?

其实,乞讨作为一份职业古已有之,元代就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匠七猎八民九儒十丐的社会等级和职业分类,虽然就现代社会来说,这一分类既不完善又不科学,甚至带有社会歧视,但是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乞讨作为职业拥有悠久的历史。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不能做某事,那做某事就是可行的。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沿街乞讨,所以沿街乞讨虽然可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没有扰乱社会治理、破坏社会治安的的前提下,并不适宜采用强制手段禁止。同时,经过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型的流浪乞讨行为的严厉打击,街面几乎见不到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及犯罪型的流浪乞讨者。所以我们目之所见的流浪乞讨者除少部分精神病人和确因临时性困难而不得不乞讨外,大部分都是职业乞讨者,尤其是形单影只的熟面孔。

当然,流浪乞讨人员的产生还有一些社会治理结构,城乡二元分裂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充分等方面的原因,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三、职业乞讨者的类型和特征

南充市救助管理站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有需要的流浪乞讨者提供救助服务,在多年的实践操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主要为三类人员,一是因为生活无着型,主要为因为身体疾病、残疾、缺少文化知识和生存技能,只能借助乞讨获得生活来源度日。二是好吃懒做,精神贫乏型。这类人员往往身体健康,但好逸恶劳,以乞讨为方式达成敛财目的,信奉“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目光短浅,鄙视脚踏实地地工作,甚至认为自己“有本事”才能乞讨到钱财,根本原因在于价值观偏离,对于乞讨钱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三是被犯罪集团控制型。这类人员主要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因为遭受犯罪集团的控制,不得不沿街乞讨。随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加强,社会保障全覆盖建设以及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力打击,第一类的生活无着型和第三类的北犯罪集团控制型乞讨人员大大减少,几近绝迹。街面上的流浪乞讨人员主要为第二类职业乞讨人员,据调查显示,全国约100万的流浪乞讨大军中,有80%属于职业乞讨人员。职业乞讨人员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以讨要钱财为主要目的。在乞讨过程中仅仅索要现金,对于实物帮助往往不屑一顾,我站工作人员在街面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拒绝工作人员提出的进行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建议,这些往往是职业乞讨人员。

二是进行欺诈型行乞讨。职业乞讨人员往往在乞讨过程中通过苦心编造令人潸然泪下、慷慨解囊的悲惨背景故事,通过表演获得人们的同情;或者故意暴露展示肢体残疾(有些是通过伪装让人视觉上以为是残疾);或者通过向来往行人磕头作揖求告;或者假扮和尚尼姑化缘等等;甚至有些人制作“说明书”证件说明乞讨理由。各种手法,花样百出。

三是谋求行乞的职业化发展。“城里磕上三年头,回去盖个小洋楼”仍然是职业乞讨者的共识,乞讨的共同职业追求就是发家致富。白天“上班”行乞,晚上“下班”入住宾馆,购置高档消费品亦屡见不鲜。

四、我们应该怎么办

2003,国务院根据社会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变化,将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收容遣送制度转换为关爱型的救助制度,并制定《救助管理办法》,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救助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有需要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南充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市级救助管理机构,一直把救助有需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早在11月初便规划部署本年末至来年的“寒冬送温暖”专线救助行动,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强大力量,强化街面巡查,力争不漏掉任何一个需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人员坚守“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原则,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时,了解完基本情况后,重点询问受助意愿,对于愿意接受救助的,接回站内救助;对于不愿接受救助的职业乞讨者,因为救助站不具有执法权,仅能对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政策、引法律的方式进行劝阻,并记录详细个人情况,赠送衣物、棉被、食品等基本生活物资,在后续的巡查中,重点关注这些人的基本情况,在他们转变为有“有需要”的受助者时,及时提供救助。

同时,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办法》,公安机关具有救助管理的街面执法权,对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违法犯罪型的乞讨行为可以进行强制干预带离,并依法进行惩治。

我们在街面上见到流浪乞讨者时,不要轻易献爱心,可以进行简要甄别,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寻求救助,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请公安机关干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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